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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是如何确定的?它在何时核算为宜?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216页(325字)

从上述核算程序可说明:(1)递延收益就是西方财务会计中所称的“递延毛利”。(2)分期收款销货(营业)毛利的确定是采用分期收款销货法,即将每期收到的帐款都视作一部分属于成本的收回,一部分属于毛利的实现,其数额是按这两个因素在原来售价中所占的比例来计算的,毛利是根据各该项目的毛利率(即毛利/销货额×100%)和已收款计算的。也就是说,某个特定期(某年)所实现的毛利,视分期收款销贷毛利率和分期已收到的帐款数额而定。(3)当企业采用非常规结算方式时,一般国际通行的作法就是采用以收回货款为标准,确定分期收款等销货毛利的。

递延毛利以期末结帐时核算较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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