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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02页(471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营业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其直属的分公司、子公司、经理部等)的设立,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增设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然后,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申请登记时应提交:(1)总公司开办时,原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2)总公司的章程;(3)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4)其他有关文件。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可冠以总公司的名称,但不准直接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改变名称或歇业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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