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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21页(313字)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通常增值税的计算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通过从税额中扣除已税因素实现对增值额征税,即仅对已销产品的未税部分,亦即对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征税。增值税避免了对已纳税的销售额重复征税问题和因生产环节不同而使应税产品税负畸轻重的现象,利于企业组织形式向专业化生产发展。因此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在工业领域基本推行,并在商品流通领域试点。其基本特点是:在类型选择上趋向“生产型”;采用“价内税”形式;在“扣额法”和“扣税法”之间选择“扣税法”,扣除项目的税率由税法规定;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对进口产品以全额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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