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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43页(282字)

也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而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为:(1)行纪人必须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等商务活动,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需求,而是基于委托人的要求。(2)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即行纪人用委托人的费用、物品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行纪人取得和承担。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和义务关系。(3)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即行纪是一种收取报酬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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