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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应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446页(269字)

是指由供应方根据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向需方供应某种能源,需方则按用量交纳相应费用的协议。能源供应合同主要有: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合同、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等。其法律特征为:(1)能源供应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其产生方式与客观存在的方式、形态都是特殊的。(2)不适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原则。由于我国能源、资源短缺的现状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改善,所以供应方只能采取限量、停供等措施以保证全局。其中的责任并不是供应方自己所能全部承担的,只能按可供、超用或损失的量、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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