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公司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84页(688字)

基本案情

某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某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3万元(硬件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4%,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基本案情

该公司的业务属于兼营行为,是否将兼营业务的收入分开核算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方案一:不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210000÷(1+4%)×4%

≈8077(元)

方案二:分开核算

应纳增值税额=180000÷(1+4%)×4%

≈6923(元)

应纳营业税额=30000×5%

=1500(元)

节税结果

由上面的计算可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346元(6923+1500-8077)。如果考虑所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省的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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