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交承运人、运费付至、运费保险付至这三种新价格术语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书籍:会计师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52页(542字)
这三种新价格术语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条件下经常使用的价格术语。在货交承运人(简称F.R.C.)条件下,买方应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点启运的运载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种价格术语和F.O.B.的基本原则是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风险划分不在装运港船上而在货交承运人。在运费付至(简称D.C.P.)条件下,卖方应自负费用订立运载合同并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卖方承担在将货物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给第一承运人之前的一切风险,还须自费领取出口许可证,支付出口关税。买方在指定地点领受货物,除支付货款外还需支付除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地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和进口关税,并承担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后的一切风险。在运费保险付到(C.I.P.)的条件下,双方责任风险划分和“运费付至”术语的主要区别在于:卖方除承担“运费付至”条件下的风险和费用外,还应自费投保运输险,它和C.I.F.术语的主要区别则在于:C.I.P.条件下卖方承保的险别不仅限于海洋运输险,可以包括其它运输险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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