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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全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68页(521字)

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缔约方全体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法权。例如,缔约方全体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条文中增列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并且修改了某些条款(如第十八条)。(2)对关贸总协定的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而其他任何机构都不享受这种法定权力。并且,缔约方全体的一些解释就构成了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3)批准各个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在执行受委托的任务时提出的建议。(4)免去某个缔约方的义务。(5)裁决权。缔约方全体可应缔约方的请求对它们之间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的条款相一致,以及建立与总协定第二十四条中所作出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方案等问题作出裁决。(6)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7)批准非缔约方所提出的取得观察员资格的请求。在有些情况下,缔约方全体也有权剥夺某国或某地区的观察员地位。例如1971年11月6日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通过后,缔约方全体取消了我国台湾省在关贸总协定中的观察员地位。不过这种情况极为少见。缔约方全体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从正式的和法律的意义上说,缔约方全体的权限一直保持不变,但由于理事会的活动范围扩大,其权力已相对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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