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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668页(634字)

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是根据缔约方全体于1960年6月4日所作出的一项决定成立的。理事会的权力主要包括:(1)有权在缔约方全体大会闭会后对缔约方的会议期间所议及的所有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并对闭会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紧急事件加以审议和处理。(2)负责缔约方全体大会的筹备工作。(3)有权根据需要成立附属机构,并决定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4)负责监督各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的工作,审查这些机构的报告并向缔约方全体提出适当的建议。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均由理事会组建,其权限也由理事会规定。可以说,理事会已成为指导关贸总协定活动的核心机构。理事会平均每年召开9次会议。由于各缔约方在理事会所在地日内瓦都有常驻代表,因此理事会在短时间内就能召集会议。另外,理事会和秘书处位于同一地点,接触方便,因而更有利于理事会工作的开展。理事会自1960年成立以来,从来没有进行过投票表决,而是通过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决定。理事会成员占全部缔约方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理事会作出的决定一般都能得到缔约方全体的批准。理事会由所有要求成为其成员的缔约方代表组成,因此理事会成员一般都是对理事会工作很感兴趣的国家和地区。理事会主席与缔约方全体的正、副主席及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主席一起同时由全体缔约方选出,任期一年。如果一缔约方认为理事会的决定损害了它的贸易利益,该缔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缔约方全体申诉,并有权在申诉期间停止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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