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63页(1940字)
指香港在六七十年代,特别是廉政公署成立以后在进行反贪污贿赂工作中取得一定成效的主要原因和所反映出来的一些特点。香港的反贪污贿赂在廉政公署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后,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国际反贪污机构的公认。廉政专员班乃信在1987年向第三届国际反贪污会议的报告中曾把取得成效的主要原因概括为6个方面。(1)执法者反贪污贿赂的决心,特别是政府高层领导即最高行政首长或最高发号施令者的决心。这个决心包括总督或政府高层领导的以身作则带头廉洁守法,并决心严格执法,毫不留情地推进反贪污斗争。(2)反贪污机构的独立性。这是确保反贪污机构免受政府部门的干扰的关键所在。这在《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和其他反贪污贿赂条例中有充分的反映和明确的规定;(3)要有广大市民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例如民众对举报具名状况的变化(从1974年的35%到1986年的65%)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一方面表明民众提高了无畏精神,一方面也给执法人员以极大的鼓励和支持。国际反贪污组织官员普遍认为,民众的肃贪意识和斗争精神是反贪污能否获得成效的重要因素。(4)采取了执法调查、防范、社区教育“三管齐下”的方针来对付贪污贿赂行为。即在加强对贪污的执法调查、检控、惩处的同时,加强研讨和采取措施,防止贪污行为的发生,加强廉政教育,鼓励民众支持反贪污行动,培养民众的公民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5)要有强大的执法权力。肃贪倡廉的有关法规规定了反贪污机构的独立性,更规定了它一些特别的权力和必须的程序。(6)要有充足的资源,包括财政、器材装备以及人员等。从上述6个方面,再联系到其他一些诸如肃贪机构与司法制度、公务员制度、监督制度、社会伦理道德、民众文化素质与价值取向等,可以看出,香港廉政建设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肃贪倡廉的社会环境。治标就是肃贪机构对贪污贿赂严格执法调查,严厉打击惩处。治本就是采取各种防贪堵漏措施,杜绝或尽量减少发生贪污的机会。上述“三管齐下”中的防贪和教育都是治本的措施。不治标,严重的贪污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整肃,也起不到典型教育的作用,廉政便无从谈起;不治本,贪污的条件和社会基础依然存在,打击一阵又会死灰复燃,也不能从根本上达到廉政的目的。(2)惩治与舆论相结合,形成强大的肃贪倡廉的威慑力。香港廉政公署在肃贪工作过程中,经常与当地及国际执法机构保持联系和密切合作。所有的贪污举报都立案调查,所有调查均能有调查结果,而所有查实贪污的人都得到检控、判罪、定罚。据统计,1987年和1988年审结的案件,定罪率分别为79%和72%,其中被判监禁人数超过被控人数一半以上。大众传媒揭露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更使贪污贿赂者受到强烈的震撼。凡检控重大贪污案件,特别是涉及一些知名人士的都被广泛报道。如裕民财务有限公司、海外信托银行、嘉华银行的诈骗贪污案等一些大案,从案发到结案,常常成为报界的热点新闻和公众议论的主题。惩治与舆论压力两手同时出击,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加快肃贪倡廉的进程。(3)以德养廉与以俸养廉相结合,培养公务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政府是否廉洁,是通过公务员来体现的。以德养廉就是严格公务员录用制度,对公务员开展廉政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公务员良好行为指南》。为此,廉政公署在1987年就曾为近2万名公务员举办了上千次联络活动,举行了790次培训讲座。不断改善公务员的薪酬及福利待遇是防止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一项重要措施。1972年到1982年下级公务员薪金提高了2到2.5倍,以后又有每年10%左右的增幅。至1988年,政府用于公务员薪金的开支占总开支的38.29%。以德养廉与以俸养廉相辅相成,互为作用。(4)公职部门的肃贪与私人机构的治理相结合,推进全面的肃贪倡廉行动。在香港,劳动人口一般由3部分组成,即政府公务员、公共机构职员和私人机构雇员。贪污是一种社会犯罪现象,它不仅会在公职部门(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存在,在私人机构中亦会存在。因此,整个社会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都不能允许贪污贿赂现象存在,才能端正整个社会风气,提高廉政建设水平。(5)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使权力走向腐败。内部监督主要是由各部门独自设立的上诉委员会负责,侧重于部门本身的监督。如房屋条例上诉委员会,公务员叙用委员会,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等。廉署内部设立的咨询委员会则负责协助和监督廉署各部门的工作。外部监督则是通过一些专责部门和大众舆论以及法庭的司法审查,对各政府机构的经济活动和官员、公务员进行监督,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私营机构也属这种监督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