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72页(411字)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二百零二条 本规定中的“办案部门”是指公安派出所及相当于公安派出所一级的办案单位。
第二百零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皆包括本数或者本级,但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在适用本规定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无论何种称谓,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第二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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