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上诉法庭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7页(516字)
香港最高法院上诉法庭始设于1912年,与原诉法庭合为一体,原诉法庭的法官亦为上诉法庭的法官,后于1918年分立,由首席按察司和九名上诉庭按察司组成,是香港最高法庭,受理对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裁判司署和小额求偿(钱债)审裁处的某些上诉案件,并对其他等级较低的法庭提交的法律疑难问题作出裁决。上诉法庭的管辖权没有限制,只有法律直接规定为终审判决的案件除外。民事案件的上诉声明须在收到原诉法庭判决14天内提出,刑事案件为10天,须按程序向上诉法庭申请并取得批准正式报诉后才发生效力。所判之刑如为法律所规定的唯一应处之刑,则对此不得上诉。对裁判司署判决的上诉案件已由原诉法庭独任法官作出判决的,无权再向上诉法庭上诉。律政司征得上诉法庭同意,可以适用法律不当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为由请上诉法庭对上诉法庭以外的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复核。上诉法庭可自行审理作出裁决或命令原审法院复审。每次审理上诉案件,上诉法庭需由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出席,多数票之判决为上诉庭的判决。不服上诉法庭的判决,可再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但此类案件除自身具有上诉权利外,均须经过上诉法庭或枢密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