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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6页(591字)

香港金融法内容极为广泛,包括货币法、银行法、金银管理法、外汇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许多分支。香港政府的金融政策包括港币的发行政策、港元汇兑政策、外汇管制政策、银行利率政策、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政策和对金融市场的管理政策。“不干预”政策是香港政府设计和实施金融政策(包括法律管制)的基本指导思想。由政府机构和汇丰银行来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其外汇基金既是政府的外汇储备,又是港币发行的基础,是重要的政府金融政策工具。在香港的金融法律制度中,港币发行制度和银行业法律监管制度具有重要地位,港币的发行主要由下列法规或法律性文件管辖:1895年《发行银行钞票条例》;1935年《外汇基金条例》;《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条例》;印度澳洲中国渣打银行立案法团之英廷敕书或增补敕书。银行业监管制度主要有:1948年颁布并经多次重订的《银行业条例》;1976年制定的《接受存款公司条例》等。香港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的措施有:①金融机构只有依法取得并持有有效的牌照或注册,才能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者接受存款业务;②要求认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维持资本的义务;③对认可机构提供授信业务及持有利益设置限制;④认可机构有义务遵守充足资本比率和流动资产比率及设置呆账准备金;⑤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认可机构得采取接管等措施;⑥认可机关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供和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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