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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204页(709字)

是香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英国刑法为香港刑法提供了立法传统和模式,英国的普通法和制定法及其规则与判例,均适用于香港地区。与此同时,中国清朝刑事立法也不同程度地体现于香港刑法之中。然而,构成香港刑法主体的是香港本地的制定法,其中主要法例有《侵犯人身罪条例》、《毁谤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赌博条例》、《危险药物条例》、《少年犯条例》、《体罚条例》、《妨害公共秩序罪条例》、《盗窃罪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刑事罪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公安条例》、《保护妇孺条例》、《不良刊物条例》、《淫秽展览物条例》、《防止业务转让舞弊条例》。这些刑事法例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状、罪名和法定刑,是香港法院对罪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香港法院实行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两个条件,10岁以下儿童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0至14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犯强奸罪,未满21岁的人犯罪送未成年法庭审判。刑事犯罪可分为妨害公共秩序罪和破坏司法行政罪、妨害公共利益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等几大类。具体刑罚有死刑、终身监禁、有限监禁和罚金。对少年犯还可实施附条件释放、罚款、具保等行为感化、判处一定的无薪社会服务劳动、进劳役中心等变通措施。在立法形式上,香港与大陆相比,香港刑法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刑法典,法院定罪量刑的根据是大量的单行法例,而且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性质的法规中也充斥着刑事法律的规定。②刑法比较稳定,有的用了一百多年,至今尚未修改。③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在法院定罪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④保留封建主义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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