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92页(851字)

关于法学研究的对象,在我国法学界先后开展过两次大讨论(陈春:《关于我国法学研究对象问题的两次大讨论》,《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第一次讨论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的,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之前。主要是三种不同意见的争论:绝大多数人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国家和法”;一种少数意见认为应当是“国家”;另一种少数意见认为应当是“法”。这次讨论是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指导思想占上风的历史条件下展开的,主张法学研究对象应当是“法”的少数派还未能大胆地充分阐明自己的见解。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和学术气氛下,能提出重新认识法学研究对象这个带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就足以说明我国法学界当时已不再是一潭死水,并为进一步从学术上探讨我国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次大讨论是从1980年开始的,同年5月,北京市法学会法学理论专业组率先就这个问题举行了学术讨论会。接着,《法学研究》、《法学杂志》和国内其他一些法学报刊相继发表了一批在认识上针锋相对的论文。主要是下列三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多数人主张应以“法”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刘升平的《谈谈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1980年第3期)和其他一些论文较系统地阐述了这种见解。一些人同意不把“国家”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但在具体表述上又各有自己的主张,如肖永清的《必须重视法学》(《法学》1980年第2期)、余先予和夏吉先的《论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法学研究》1980年第5期)、吴世宦等的《试论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1981年第3期)以及其他一些观点类似的论文,对此都发表了自己独特的见解。另一些人仍然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包括“国家和法”,但已没有人主张应当是“国家”了。这次讨论,思想比较解放,讨论比较深入,各种论点的阐述都比较充分,因而取得了重要成绩。通过讨论,法学应以“法”为研究对象,已成为我国法学界普遍公认的结论。这场争论,对中国法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深入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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