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及同国家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17页(1499字)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企业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只强调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统一性,而忽视了它本身的独立性,只是承认国营工业企业是“经济组织”,是“国民经济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主义国营工业企业管理》上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把企业变成了国家政府的附属物,否定了企业应有的独立地位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思想的解放,人们越来越感到不承认企业独立的经营地位和利益,弊端甚多,为此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探讨。
对企业性质的研究 其中取得理论上重要突破的是承认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是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年10月)。比较有代表性的见解是蒋一苇提出的“企业本位论”(蒋一苇:《企业本位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其主要根据是:(1)企业是现代经济的基本单位,是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组织,在技术上自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体系,是社会经济力量的基础。(2)企业应是一个能动的有机体,即是一个能呼吸、能吐纳、能成长、能壮大的活的经济细胞。(3)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4)国家与企业之间就经济方面而言,不应当是行政的隶属关系,而只能是经济关系,说到底,还是利益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否分开的问题 曾有一种意见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两权不能分离(吴学灿:《试论所有、占有、使用、支配的辩证统一关系》,《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3期)。因为,所有与占有实际是一回事,使用与支配也是一回事,说“分离”不利于对生产与所有制问题的研究。现在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可以划分为国家和企业两个管理层次(《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与此相联系,有的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称之为“国营”企业的传统提法,提出质疑,认为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就不能再叫国营企业,而应改为国有企业(蒋一苇:《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工业经济学报》1985年第1期)。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能否自负盈亏,这也是理论界争论较大的问题 有的人认为,自负盈亏只适用于完全独立的企业,国有企业不能实行自负盈亏,只能由社会主义国家统负盈亏,如果要自负盈亏,企业必须是集体所有制,而不能是全民所有制,否则就要改变所有制的形式(蒋学模:《国营企业岂能“自负盈亏”》,《财贸战线》1979年7月17日)。现在,多数人认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实行自负盈亏,只不过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因此,它的自负盈亏也只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方式 过去只局限于国家直接经营的一种方式,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适当分开,理论界提出了应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社会化的不同程度和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在企业为全民所有的前提下,第一种是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由国家决策,实行国家和企业各负盈亏的责任制;第二种是企业对重大生产经营活动有部分决策权,实行一定程度的自负盈亏;第三种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有全部自主权,实行完全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