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劳动的性质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138页(448字)

对服务劳动性质问题的讨论,是围绕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进行的。于光远同志在《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文中说:“一切在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的劳动都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生产组织中从事劳动,它的目的就必然是为了生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和劳务”(《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0年第1期)。根据这一论述,服务劳动是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所以是生产劳动。孙冶方同志不同意这种看法,他在《关于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国民收入和国民总产值的讨论》一文中说:“我们讲生产,指的总是物质生产”,“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指的就是物质生产劳动和非物质生产劳动”(《经济研究》1981年第8期)。因此,在他看来,服务劳动属于非生产劳动。现在,一般认为服务劳动是生产性质的劳动(沙吉才、孙长宁:《论社会主义服务劳动》,《财贸经济》1981年第3期)。服务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服务产品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也为社会创造国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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