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1页(1431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这段话充分指明了《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澳门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以及其他基本法律一样,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即它们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它们的共性。同时,《澳门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也有它的特性。这就是:它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的,我国《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有效的,但《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主要是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作为《澳门基本法》的依据。具体说来,《宪法》与《澳门基本法》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宪法》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依据。《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澳门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它既是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依据,也是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依据。在《澳门基本法》的一些规定中,也明显体现了这一点。《澳门基本法》在序言中指出,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除了《宪法》第三十一条外,还有许多宪法条文是制定《澳门基本法》的依据。以《澳门基本法》来说,它的许多规定,例如,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等,都是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2)《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一国两制”的前提是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就是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此,实行“一国两制”,首先就必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宪法》对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指出,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等。序言的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宪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得到体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不能与《宪法》关于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规定相抵触。另外,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澳门基本法》关于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规定,与《宪法》第五条关于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及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由于《澳门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要符合《澳门基本法》,不同该法相抵触,就应当视为符合《宪法》,不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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