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议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页(2352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根据《澳门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永久性居民包括三种人:第一种是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第二种人是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第三种人是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门出生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上述三种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年龄,均可享有立法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澳门基本法》关于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规定进行比较,有很明显的区别。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中,80%的议员必须是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有外国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当选议员的人数不得超过20%。考虑到原澳门立法会非中国籍议员一直占较大比例的现实,《澳门基本法》没有限制非中国籍议员的人数比例,也没有作出议员必须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议员经三种方式即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行政长官委任产生。它是根据《中葡联合声明》中立法会“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的规定和参考原澳门立法会产生办法规定的,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选举、间接选举、行政长官委任的混合办法产生立法会议员,可以使社会各阶层代表通过不同的渠道进入立法会,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在立法会中能反映不同阶层的要求、愿望和利益,协调他们的关系,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和对抗,对澳门社会的平稳过渡、民主制度的循序渐进发展、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有利的。

立法会议员是由选民选举出来或者由行政长官委任参加立法会工作的。为了保证议员参加立法会工作,行使好立法会的职权,《澳门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以下列权利:

(1)提案权。立法会议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议案。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体制或者政府运作的议案,可以由议员个别或者联名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根据1999年通过的《立法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员还有权对政府法案、议案提出修订提案,并且有权要求以紧急程序处理任何上述数项所指法案、议案。

(2)监察权。议员在行使立法会的监察权限时,有下列权力:要求召集专为质询政府工作的全体会议,议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受到质询的政府机关或者人员必须作出答复。但是,行政长官有权依法决定该等人员是否向立法会作证或者提供证据;要求召集专为辩论公共利益问题的全体会议;如有需要,可传召和要求有关人士作证和提供证据。以及为澄清公共利益的问题,建议在常设委员会或临时委员会内进行听证;要求行政长官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为履行其职务所需的资料和官方刊物;就公共利益的事项,一般性征询及听取行政长官、政府及任何公共实体或私人的意见。

(3)表决权。议员有权要求在全体会议厅及委员会会议室拥有席位及发言。立法会在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议员有权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进行辩论,参加表决。

(4)豁免权。赋予议员一定的特权,以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是各国法律的普遍做法。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非经立法会许可,议员不受逮捕,但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的议员除外。

《澳门基本法》在规定议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议员必须履行的义务。除就任时必须依法申报经济状况外,就任后亦应履行有关义务,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议员的义务主要有:出席全体会议及所属委员会会议;参加表决;遵守《议事规则》所订的秩序及纪律,尊重立法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权责;遵守《议事规则》及全体会议的决议。按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议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1)因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履行职务。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无力坚持议员的工作,无法履行议员的职务,理应丧失议员资格。

(2)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议员兼任与其身份不相符的职务或者有碍于议员公正行使权力的职务,对立法会和议员本身的形象和工作会带来不良影响,也会使议员不能正常地履行其职务。

(3)未得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者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出席会议既是议员的权利,又是议员的义务。随意不出席立法会会议,既失去了议员应有的作用,也会影响立法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立法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工作。议员经常缺席会议,不负责任,应该取消其资格。

(4)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议员就任时所作的宣誓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誓言不仅损害了议员应具备的尊严和名誉,而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或者区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处监禁30日以上。议员作为立法机关的一分子,本应模范遵守法律,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反而还严重违法,甚至被判刑,沦为罪犯,当然应该撤销其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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