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7页(1491字)

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澳门基本法》对立法会的立法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一)提出法律议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议员可以向立法会提出法律议案。政府在向立法会提交议案前,行政长官必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凡涉及立法会选举法、公共开支和收入、政治体制或者政府运作的议案,议员不能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议员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以免因议员无条件地提出议案而影响政府的正常运作。法案一经接纳或拒绝,主席即将有关批示通知全体议员,并附同该法案的副本。如法案被接纳,则在批示中定出审议法案的期限。

(二)审议法律草案

法案以及委员会的意见书、报告书和备忘录,最少应于5日前在《立法会会刊》公布或分发给议员,否则不得进行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分为一般性讨论和细则性讨论。一般性讨论的内容包括每个法案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以及其在政治、社会和经济角度上的适时性。一般性讨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法案上首位签名的议员或政府代表作引介发言;第二阶段用于辩论,该辩论不限于同一次全体会议完成。在有必要时,全体会议可将议决法案的内容分开进行讨论。法案获得一般性通过后,主席根据各委员会的工作量及其专责范围,将文本送交有关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未获得一般性通过的法案视为被确定拒绝。委员会的审议是指对每个法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议,主要针对:法案的具体内容是否与获一般性通过的法案的立法精神及原则相符;寻求最恰当的立法途径,以利于法案的执行;法案对法律原则和法律秩序的影响;法律规定在技术上是否妥善。细则性讨论逐条进行,主席可以决定同时对一条以上的条文进行讨论;也可以基于事宜或提出的修订提案的复杂性,逐款或逐项进行。相应的,细则性表决也是逐条进行。经全体会议议决或主席决定,细则性表决可以逐款或逐项进行。

(三)通过法案

经委员会细则性通过的法案文本送交立法会主席,由其安排在全体会议作总体最后表决。法案需由立法会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法律规定的重要法案则需立法会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才获通过。获通过的法案文本的最后编订交有关委员会负责;如有一个以上的委员会曾对有关法案发表意见,则由立法会主席决定交其中任一委员会负责。负责最后编订的委员会不得更改立法原意,只限于修改文本的编排和格式。最后编订应在主席所定期限内完成,如无指定,则以10日为限。文本编订完成后即送交议员。任何议员认为经最后编订的文本有不正确的部分,可以在收到文本后5个工作日内声明异议。没有声明异议或已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后的文本视为确定文本。

(四)公布法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确定文本必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才能生效。如果行政长官不予签署,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法案一经签署公布即成法律。

(五)法律的备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澳门基本法》。备案程序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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