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的工作计划和审计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38页(856字)

(一)工作计划

审计署应制定每年的政策方针及工作计划,送呈行政长官。

财政局须在每一经济年度完结后的5个月内,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时间内,向审计署送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总账目及各项周年账表。审计署在收到该项账表后,须审核及审计,并须在每一经济年度完结后的9个月内,或行政长官决定的较长时间内,就其对该等账表的审核及审计,以及与其根据本法律执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有关的任何事宜,拟备报告,并连同有关账表的文本送呈行政长官。

审计署撰写报告时,享有高度自由。审计署可以报告其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情况,并指出所牵涉的财政或财务问题,对值得改善的地方作出适当的结论。

审计署须将其“衡工量值式审计”的研究报告,送呈行政长官。

(二)审计程序

(1)审计署根据年度活动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工作,并应当在进行审计的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通知书,而审计对象应当根据本法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向审计署提供其执行职务所需的资讯、文件及其他资料。

(2)审计署工作人员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出示特别身份证及通知书副本。

(3)审计署在完成审计项目后所撰写的审计报告,在送呈行政长官前,应当先征求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士的意见,并以附录形式刊于审计报告上。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士由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署。

(4)审计对象不得对审计署所作的审计报告及因撰写报告所作相关工作提起上诉,但可向审计长提出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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