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48页(1895字)
(一)人员的招聘
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成员,均由行政长官及司长以自由选择方式招聘。所招聘的人员将以定期委任或征用制度执行有关职务,如属翻译人员及技术行政辅助人员,还可以编制外合约方式聘用。
办公室成员的职务由委任批示或有关合同文书订定的日期起视为开始。
办公室主任、私人助理及顾问人员,应从具有担任有关职务的适当学士学位或特别资历的人士中聘请。技术顾问,应从具有担任有关职务的高等课程学历或特别知识的人士中聘请。私人秘书、司长秘书、司长助理应从具有适当学历或经证实具有专业经验担任该职务的人士中招聘。
为着本法规的效力,不适用澳门公职一般制度有关人员征用的期间的限制。
(二)人员的薪酬
(1)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及司长办公室主任的薪俸相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数。
(2)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得收取给予司长交际费的3/4的金额,并获配给住屋及家务人员。
(3)行政长官办公室私人助理的薪俸可以按照行政长官的批示分别定为相等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80%或90%。
(4)办公室顾问的薪俸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80%。
(5)办公室技术顾问的薪俸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公共机构领导职位最高薪俸点的80%。
(6)司长办公室主任得收取给予司长交际费的2/3的金额。
(7)办公室私人秘书及司长秘书的薪俸为公职行政人员薪俸点485点。
(8)司长办公室助理的薪俸为公职行政人员薪俸点430点。
(9)办公室成员不得因超时工作而收取任何津贴或补薪。
(10)政府总部辅助部门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援及行政辅助的人员,或以编制外合约方式聘用的人员,以及司长办公室的翻译人员和技术行政辅助人员有权收取相等于其薪酬30%的津贴。但该项津贴不得与其他任何超时津贴或补薪同时兼收。
(11)上款所指的酬劳与有关薪俸兼收之总额,行政辅助人员不得超过公职薪俸表650点的金额,如超过该金额,则从所指酬劳中减除超出有关限制的部分。
(12)在不影响上款规定的情况下,技术行政辅助人员,可按其学历及所任职务的特别权限收取高于原职级及职程的薪俸及或与其原编制所任用的职级或职程不同的薪俸。
(13)办公室成员有权乘坐商务机位,但私人秘书、司长秘书、司长助理、翻译人员、技术行政辅助人员除外。
(14)凡未载明于本行政法规的所有事宜,对办公室成员悉依澳门公职制度办理。
(三)职务的终止
当行政长官或司长职务终止时,有关办公室成员应维持工作直至上述人员被确实替代时为止。
依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及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时,办公室成员有权收取依现行法规所订而计算的补偿金额,但翻译人员、技术行政辅助人员除外。
如上述所指办公室有关人员,在随后的3个月内,被委任为办公室成员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内担任职务,且其薪俸相等于或超过以前担任职务的薪俸时,上款所指的补偿金额应予退回。
(四)负担
为执行本行政法规而引致的负担,将由本经济年度拨予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款项及其他任何由财政局为有关目的拨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