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6页(765字)
(一)适用范围及多式联运之行纪
本章之规定,仅适用于其中一种运送方式为海上运送之情况。当事人一方有义务以自己名义,为托运人之计算,与各运送人订立合同,使货物得以多式联运之合同,适用第八十四条(适用于货物运送行纪之概念及制度)之规定。
(二)多式联运合同之概念及适用之法律
多式联运合同,系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收取金钱回报而负有义务以至少两种不同方式运送货物,或为有关运送提供运输工具之合同。确定以何种法律规范多式联运合同时,适用第八十三条(适用于海上货物运送合同之法律)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规定,但有关规定须按下列之规定作出配合。装载地及卸载地,应以运送人接收货物之地及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地代替。
(三)适用于多式联运合同之制度
多式联运合同中,每一种方式之运送,受规范该种单式运送合同之制度规范。上款规定,不影响在原则上规范某一种方式之运送之国际公约对其他运送航段之规定之适用。然而,仅作为海上运送自补充航段之江河运送,受适用于海上运送之制度规范。适用规范不同运送航段之若干制度时,应尽量保持合同内之规定之一致性及协调性。
(四)货损
在多式联运合同之情况下,如能确定导致货损之事实发生于以某一方式进行之运送过程中,则运送人按适用于该种单式运送合同之制度承担责任;如不能确定,则按所使用之运送方式中最有利于受害人之单式运送合同制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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