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存款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5页(201字)
对货物有利害关系之人所提供之用以担保支付有关分摊额之现金存款,应立即存入经双方认可之银行账户,该账户之资金须由船舶经营人之一名代表及存款人之一名代表联署方可调动。如此存款之金额及倘有之利息,应作为支付分摊额之担保。如经共同海损理算师之书面许可,停开该存款先行支付款项或将该存款归还。以上数款所指存款之提供、支付及退还,不影响共同海损所生之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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