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会计报表有关项目调整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1599页(1290字)

为了适应股份制试点企业在香港上市的需要,试点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时,对下列项目可按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关于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少于50%并对该单位有重大影响时,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采用权益法。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投票权资本总额50%以上时,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除因永久减值作出亏损准备,可以按成本计列,也可按重估价计列。在采用重估价计列的情况下,企业应对长期投资作如下调整:

1.长期投资重估价增值,应作为重估价盈余列入资本公积;重估价减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重估增值且该项增值不曾转销,可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外,其他一律列作投资损失,减少当期收益。重估价增值,如同一项投资以前曾计列投资损失并减少收益的,则此项增值应列作当期收益,但计列的增加当期收益数,应以以前曾计列的损失数为限。

2.采用重估价计列长期投资项目的,应当确定重估价间隔期,而且对同类长期投资应当全部同时重估价。

二、关于外币计算

我部(92)财会字第58号文印发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曾规定,“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转大时,应对上年末外币帐户的余额按调整后的折合率进行折算……,该项差额如为汇兑损失,且数额较大或占上年收益的比例大于5%的,则应对上年末会计报表加以调整……”。现修改为:年度终了后至会计报表报出前,如发生有国家外汇牌价调整幅度较大,而以财务情况有重大实质性的影响时,应将其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但不对年度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三、关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历史成本与市价两者孰低的方法计列。帐面金额的减少应冲减收益。如果一项增加数与同一项投资以有的帐面金额减少数直接有关,此项增加数就应增加收益,但以补足以前入帐的减少数为限。

四、关于销货退回

企业当期发生的销货退回,一般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但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报出之前发生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销货退回,应调整上年度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

五、关于开办费

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视企业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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