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含义和渊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86页(1377字)
债法是特别规定财物和劳务的运转及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分支法。债法的主要形式为合同,是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的最高形式,由于这门民法分支法侧重于法律的约束方向,故其名为债法。
所谓“债”,是一方为他方实现给付而形成的一种法律约束。给付的内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自由地确定。给付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视债权债务关系而定。
债的渊源有:合同、单方法律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民事责任。
(1)合同。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表示而构成的有约束力的协议。即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两个意思表示虽系相同,但却是相互有机地协调,其目的在于达成一致的利益。双方当事人遵循合约自由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采用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及引用法律有关的规定。
(2)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只由一方提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原则上,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债的渊源,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遵照典型性原则,单方法律行为方可成为债的渊源。
(3)无因管理。未经同意而为他人管理财物的行为称为无因管理。这是他人财产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外,其目的在于在特定的情况下,不致令他人的财物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财物的人称为管理人,财物拥有人称为本人,由于无因管理可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构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债务法律关系。
管理人应遵守下列义务:①以符合本人的利益,且在不违反法律或不违背公序良俗下以符合本人真实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②将承担管理一事立即通知本人;③事务完成或中断或应本人要求时,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经过情况;④向本人提供有关管理的一切资料;⑤将在从事管理期间从第三人受领的一切,或有关结余、利息等,一并交付本人。
此外,管理人还须对其在管理中所犯过错而造成的损害向本人负责。而本人则应对管理人必要的开支,连同开支时起计的法定利息一并偿还给管理人,并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4)不当得利。无合理原因,基于他人受有损失而得利的称为不当得利,得利者有义务返还其不合理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从属的特性,即只有在法律没有赋予受损人其他赔偿或返还不当地获得利益时,如返还物是不可能的物件,应返还相等的价值。
(5)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私法中权利义务关系中的责任,通常源于某人侵犯了他人的主观权利,行使违法行为者须负一定的责任。事实上,违法行为可引起他人受损,从而引起赔偿问题,这种义务称为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总是表现为违反某个义务。违反的义务可以是特定的义务,即受损人与施害人之间已存在的债务法律关系;亦可以是一般的义务,即相对所有个人而言必须不作为义务。为此,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债务责任和非债务责任两种,非债务责任又称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