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9页(378字)
马达加斯加1966年颁布《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规定,在马达加斯加领海以内,捕鱼权保留给马达加斯加渔船和在互利条件下的非洲共同体其他国家的渔船;以上规定不影响给予航行或抛锚的外国渔船在马达加斯加领海保留区内自由通行的权利;在上述所指领海保留渔区内捕鱼时被逮捕的外国渔船船长和所有船员,可处以25万-250万法郎的罚金和10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仅处罚一项;两年内重犯者,由法院宣布强制没收渔船、渔具和渔产品,价款充作渔业发展专门基金;外国渔船违法后,如不能按海区负责人规定的数额向国库缴纳一笔保证金作为执行判决结果的担保,渔船则要被扣留到全部付清看守和维修费、诉讼费和罚金为止;如自终审判决之日起的3个月内没有全部付清以上款项,则应在海洋管理部门主持下和收缴罚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渔船卖掉,以抵付这些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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