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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竞争的知识

出处:按学科分类—自然科学总论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科学技术论手册》第376页(4559字)

知识产权总是有竞争,关于某个研究领域、某项技术、过程或成果的知识产权常常在法庭内外竞争不断。与大多数其他类型的所有权一样,那些具有文化、经济和政治资源的人最有可能保护他们的权利免受竞争。在这个竞争领域中,参与的不仅有科学家、公司和学术机构,而且还包括压力集团、政治家以及整个国家,比如,处于边缘地位的第三世界国家就向最强有力的所有权提出挑战。因此,政治和伦理问题——反映了富国和穷国之间全球性的经济差异——成了知识产权争论的核心。随着科学与技术之间差异的缩小,知识产权问题已经进人了科学工作现场,成为研究合作人员、导师与弟子之间关系的一部分。在许多国家,这些现象普遍存在于产业、大学和政府的关系之中,并且跨越了南/北和东/西的政治界限。在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中,这些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明显。

在国际领域,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不同的,这取决于它们的工业化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强弱。比如,美国和日本赋予原创性发明以及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相对于用这些发明来改进产品的后续步骤——的重要性是各不相同的。由于有高度发达的研究能力,由于在把发明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时遇到了困难,美国采用的策略是试图从知识产权的销售中获得更多的回报。因此,在主张更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美国在工业化国家中是走在前列的。另一方面,日本在以改进现有的技术为基础来发展产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日本公司对于为某项发明的知识产权支付更多金钱这样一种越来越高的呼声是持怀疑态度的。日本的公司相信,知识产权的大部分价值是后来才出现的。公司对那些迫使自己退出发展某项技术的要求尤其感到不满。另一方面,当一项最初是“美国制造”的技术[比如VCR]摇身一变成了日本的一个重要的产业时,美国人觉得自己受了“欺诈”。

从历史上看,技术发达的国家赞成增强保护,而技术落后的国家赞成较低程度的保护[大卫,1992]。在19世纪,这种差别存在于欧洲的不同地方。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这种差别。当发展中国家在技术上与新兴的发达国家的地位越来越接近时,它们便开始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这也许是因为它们跨越了分界线,从新技术的消费者变成了制造者。然而,发达国家认为,欠发达国家有力地保护知识产权对它们自己也是有益的。不过,这样的论调仅仅得到了有限的认可。最愿意接受这种论调的人是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因为他们希望由自己来开发新技术,并能从强有力的保护中受益。

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异,与各个国家在文化和经济上的差异是相似的。大公司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严格标准感兴趣,因为它们拥有获得和保护专利权的资源。而对于小公司来说,知识产权问题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财务负担,这些问题会使资金和管理资源偏离新技术的开发与营销,尽管总是存在这样的希望,即他们也有可能把一项知识产权转变成巨大的市场份额。大公司倾向于把知识产权看做是一种维持技术[这些公司正是以这些技术为基础的]控制的手段。职工通常要把发明的签字权移交给雇主。那些离开大公司自己开公司的职工,如果把以前为雇主开发的技术作为自己公司的基础,就会发现自己要吃官司。这类诉讼通常花费很大,所以大公司有优势——它会耗尽小公司用于研发的所有资源。正如德州仪器(Texas Instrument)对康柏计算机公司的诉讼那样,争论的解决常常是小公司为了能继续开发某项技术而支付给大公司一大笔钱。“小公司发现,德州仪器现在从专利特许中赚到的钱比专利的使用者还要多,所以它们说这个诉讼实际上是在欺凌弱者。”[L.费希尔,1992]与美国与日本之间的争论一样,这里的许多争论也涉及原创性发明与其后续开发之间在价值上的对比。

视角和物质利益上的这种差别,在使用某种特殊语言的大小软件公司之间紧张但却相互共生的关系中也能发现。典型的情况是,大公司愤怒地威胁要提起侵犯版权的诉讼[R.斯特恩,1988]。那些销售有特色的补充性程序——作为大公司产品的补充——的小公司,已经组建了一个小组来为这种产品的编程语言发展一种共同的标准。大公司相信,这可以使它在最初产品上的版权转化为控制此类产品广泛使用的权利。小公司力图提供一个共同的框架,以便在原初产品所有者的控制之外推动额外的创新与新产品的生产。授权创新(Apro-innovation)策略使得大公司能够从小公司那里获得的特许收益适中一些,而小公司则承认自己是在大公司最初发明的基础上做了开发。大公司之所以试图阻止小公司的一些活动是因为后者未能认识到,知识产权体系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收益那么简单,而在于鼓励知识的传播,并以此提高进一步创新的可能性。进一步的争论已经出现,它涉及如下问题;是把新技术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的框架中来,还是制定一种独特的法律来保护每一项重要的新技术[阿姆斯特朗,1992;弗里施托克,1991]。

无论人们是建议把严格的保护措施在世界范围内推广,抑或仅仅为半导体芯片或软件提供新的保护措施,大多数知识产权法的侧重点都是为了增加发明者的数量和\或发明所有者的收益。知识产权体系的另一种进路是把知识产权看做是未来创新的潜在源泉,而不仅仅是一套保护现有发明的机制。如果这样认为的话,那么知识产权仅仅是创新系统中的一个要素而已,在这样的系统中,某项发明将被看做是开发一项产品和扩大某个产业的长期过程中的一个相对微小的组成部分。

如果不那么强调发明的作用,那么我们就可以为知识产权体系寻找另一种不同的基础,它强调的是该体系鼓励创新的原初目的。通过加快信息的流动,通过软件数据库和电子交流系统[而不是通过短期合法垄断的传统刺激],我们就有望实现这个目标。比如,日本正努力把自己的专利体系改造为电子数据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信息的归档、存储和提取的效率,而且是为了把数据库本身作为创新过程中的一个要素。专利文档传统上就起着类似的作用,因为搜索专利文献本身就是早期求助于独具慧眼的发明者的一种方式。然而,电子搜索以及把现有的技术要素重新组合到新的模式中,可以提高这一过程的速度,并且[在新的水平上]增强了电子媒介在知识的传播和保护中的作用。它同时也增添了一个新的国际性维度,因为许多可供电子查阅的知识财产可能已经出现在其他国家中了。

第二个问题涉及信息系统本身越来越高的复杂性。拉福莱特[1990b]注意到,媒介的形式[尤其是电子媒介]在持续增多——通过这些媒介,科学技术信息(STI)得到传播、共享、评价或作为资源来使用。这就使得控制和管理知识财产变得愈加困难,如她所说:

各种信息在电子层面上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这提高了信息的共享度,促进了研发[R&D]领域的创造性合作。但是,它也可能会威胁知识财产体系的核心,因为它使得知识财产的法律范畴和经济范畴之间——即“所有者”和“作者”之间的界线越来越难界定,也很难得到保护。[拉福莱特,1990b,第135页]

而且,当电子交流系统促进了STI的国际交流时,确定谁的确拥有科学信息就具有了政治意义。当某项研究活动“泄漏”到国外的时候,对权利的确定就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而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或组织问题。过去,人们曾试图紧缩材料和信息的传播——尤其在冷战时期[沙特尔,1991]。然而,保密机制产生了超越自身的动力。对敏感技术的出口控制所导致的矛盾以及始料未及的后果就是如此。意料之中的情况是,掌握类似技术并且不受严格限制的竞争者获得了某些市场优势。然而,受严格限制的国家经常会获得一些禁止出口的设备,并通过操作学会了自己来生产。当政治条件发生变化的时候,那些开发了违禁技术的国家就成了最初制造者的乐园,并获得了这样一种知识基础,只要稍作局部的调整便能使禁运的目标落空。在冷战结束时,某公司对匈牙利计算机开发者研制的数字计算机作了逆向的设计,结果这家公司的产品轻易地流入匈牙利市场,这表明,拓展知识基础的效用比过分的限制更管用。

当然,对军事技术[比如核武器]的控制一直都有其政治上的原因。然而,限制性政策被证明是难以贯彻的,比如伊拉克就获得了敏感的核技术。而且,一些公司跨国发展其研究项目以及把公司的实验室分布在不同的国度,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知识财产在国家边界上的松散性。然而,典型的做法是对公共研究项目实施比企业项目更严格的控制;这暗示,公共科学部门越商业化,尤其是当海外的跨国公司参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地的研究中心时,对知识产权制定并实施国家政策就越不容易。

从全球的层面上说,第一世界核心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中的主导地位,对于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及其为了自身的利益控制局部科学技术信息的能力来说事关重大。比如,许多人都对欠发达国家丧失了对本土物种的遗传和基因物质的控制感到担忧。当跨国公司进入农业生物技术领域时,遗传物质就成为未来有利可图的创新的核心资源[布施,莱西,伯克哈特和莱西,1991;沃尔格特,1990]。很明显,生物技术公司在为自己的如下主张辩护时具有很强的优势,即物种发展方面的创新要通过它们的高技术实验室的发展才能实现。然而,正如穆尼[1989]所说的那样:

认为知识财产只有在实验室中通过穿白大褂的人才能辨别出来的观点,从根本上说是种族主义的科学发展观……农场主、园艺家和草药师都发挥了自己的发明天赋,在不断地改造和发展新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及工序时情况更是如此。[第33页]

如果对物种产权的保护是为了跨国公司的利益,那么这些小规模的耕种者可能会发现,他们的成本增高了,最终连自己的生存也受威胁。长期的结果是,许多耕种者会被边缘化,因为他们不得不出售更多的土地来支付越来越高的生产成本[朱,1989]。而且,第一世界的组织在全球知识财产的权力方面在快速增长,以下事实说明了这一点:第三世界国家现在的专利不到全世界专利的1%。除了权力的不平衡之外,把所有权拓展到诸如传统农业、生物有机体以及构成有机体的基因基体等领域,也提出了重要的伦理问题,比如最近围绕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争论[斯图尔特,1991]。

从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与科学日益商业化有关的处于变动之中的制度环境、技术环境和地缘政治环境,使知识财产的控制和管理越来越成问题了。也许,未来公共收益和私人收益——它们在许多方面处于知识财产之争的中心——之间的平衡只有通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新的责任结构方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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