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保障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53页(464字)

它是指在世贸组织生效10年内,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使用过渡期保障条款。协定规定,“当某一产品确实已进入一方境内,且其增加的数量已造成对本国工业生产的直接竞争产品的严重危害或直接威胁”,“严重危害或实质威胁必须是由该产品整个进口的数量增加,而不是由于其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偏爱变化等因素”,可以采取限制进口的保护措施。采取保护措施应与有关各方进行磋商,并将磋商情况通知纺织品监督局,经磋商达成的实施限制措施的协议也要通知纺织品监督局。

2002年1月23日,外经贸部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向WTO纺织品监督机构发出通报,中国将保留使用《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规定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根据这项规定,在2005年1月1日《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终止以前,如果WTO其他成员的特定纺织品向中国大量出口,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中国政府将有权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保障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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