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临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1页(255字)

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初步认定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方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临时反补贴税可由初步确定的补贴额所存交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来担保。反补贴临时措施(Anti-subsidies Provisional Measures)的实施不得早于自发起调查之日后的60天,其实施期间应限定在尽量短的时期内,最长不超过4个月。如果调查当局的最终结论是否定的,在执行临时措施期间所提交的现金存款或债券担保都应尽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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