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对反竞争行为的约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6页(856字)

由于服务贸易市场存在高度的垄断和利用商业惯例限制竞争的现象,《服务贸易总协定》对这些反竞争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各成员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上提供垄断和专营服务时,不背离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其具体承诺所承担的义务;

(2)成员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以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的方式,在从事其垄断权范围之外而又属于该成员方具体承诺之内的竞争性范围时,不滥用其垄断及专营服务地位及采取与该成员方特定义务承诺不一致的行动;

(3)成员方应确保垄断及专营服务的透明度,义务提供以下资料:①一成员方在有理由确信另一成员方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采取了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行为,并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时,理事会可要求成员方提交有关该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经营情况的资料。②在《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后,如一成员在其具体承诺范围内授予有关服务提供者垄断或专营权,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受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磋商,以达成补偿调整协议。如磋商无效,受影响方可提交仲裁解决;

(4)当一成员方无论是正式的还是实际上批准或建立了少量的服务提供者,并实质上阻止那些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进行竞争时,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于专营服务提供者;

(5)服务提供者的某些不属于垄断和专营服务范围内的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和限制服务贸易,因此,一成员方在另一成员方的请求下,应就取消上述的商业惯例与其进行磋商。被要求方的成员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的同情,并通过提供与此事相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给予合作。被要求的成员方也应将就不违背国内法规以保障机密范围内的问题与请求方达成满意的协议,并向请求方提供合适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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