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仲裁员的人数如何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44页(322字)

对于合议庭仲裁员的人数,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作出约定,除极少数国家外,一般规定由3人组成。当事人双方各指定1名仲裁员,但对首席仲裁员的指定,各国仲裁方法和仲裁规则不尽相同:有的规定,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仲裁员协商确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则由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此外,在当事人未能在一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时,一般规定由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代为指定。

对于独任仲裁员的指定,多数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承认仲裁当事人双方选定独任仲裁员的自主权。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才由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代为指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