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57页(57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经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该法对规范和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从与对外贸易关系的角度看,新《合同法》有以下特点:

(1)取代了我国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解决了过去三法并存,互不协调、相互抵触的问题。

(2)实现了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接轨。例如在合同的订立上,《合同法》第14条至31条的规定与联合国《公约》第14条至22条的规定,尽管文字表述有所不同,但就其实质而言基本上是一致的。

(3)完善了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合同法》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精髓,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协调,使我国的代理制度有了一个全面完整的法律规定,改变了过去《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民法通则》等法规不统一、不完整和严重滞后于外贸代理实际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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