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对成员国内法规所作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96页(682字)

《服务贸易总协定》还对各成员方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的国内法规作了规定,要求成员方履行以下义务:

(1)在承担特定义务的部门中,应合理、客观、公正地实施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

(2)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每一成员方应维持或尽早建立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机构和程序,以便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作出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决定和适当的补偿。如果该程序不独立于授予作出有关行政决定的机构,成员方应确保该程序能在客观和公正审查的情况下进行;

(3)对一项已经承担特定义务的服务提供项目要求批准时,一成员方的主管当局,应在申请者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提供一项认为已经完整的申请后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其决定。在申请者的请求下,主管当局还应毫不迟延地提供涉及申请的资料信息;

(4)为了确保有关资料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证要求的规定不构成服务贸易的壁垒,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建立适当的机构制定必要的纪律。这些纪律旨在确保如下要求:①在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方面,要有客观、透明的标准;②为确保服务质量,不要使之形成过重的负担;③许可程序不应对提供服务形成一种限制;

(5)对服务部门所承担的有关专业性服务的特定义务,每一成员方应提供适当的程序以验证任何其他成员方提供专业性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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