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2页(884字)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基本含义是,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各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和违法决定或裁判,有权依法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通过实行法律监督,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实行这一原则,可以有效防止或者减少刑事诉讼中的违法现象,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确保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等任务的顺利实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对于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决定,可以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就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是否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实施的违法侦查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于逮捕的执行情况应及时通知检察院;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应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③对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第二审法院对这种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生效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对这种案件应当开始再审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④对于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违背或者超越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身作为负有侦查和提起公诉权的办案机关,它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也要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接受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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