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22页(472字)

审判机关的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以及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负责领导该院审判工作,指定合议庭的审判长,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问题,批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人员采取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应合议庭的请求,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担负人民法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协助院长从事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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