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06页(548字)

公民将现行犯和其他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立即强制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扭送并不是一种由司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而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①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通缉在案的;③越狱逃跑的;④正在被追捕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被扭送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讯问。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在受理后移送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如果发现不够逮捕、拘留条件(见逮捕、拘留)的,应当释放。

“扭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独有的规定,但外国刑事诉讼法也有与“扭送”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人没有逮捕证或者审判官的命令,都可以逮捕现行犯,然后迅速送交规定的人员。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允许公民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有根据地怀疑其实施了可捕罪的,可以实施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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