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3页(1027字)

又称“手印学”。研究人手掌面皮肤凸起花纹结构特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专门学科。在司法鉴定中用于个人识别,是司法鉴定学的重要分支。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以及“触物留痕”的重要特征,因此根据对犯罪人遗留指纹印痕与受审查嫌疑人指纹印痕的比对检验,可以准确地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世界各国法庭公认为重要物证(见指纹)。在司法鉴定中,指纹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①遗留指印的发现和提取技术(见手印显现)。②指纹的检验、鉴定技术(见手印鉴定)。③指纹的档案管理(见指纹管理)。此外,还可以根据遗留指印的形态分析,判断其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手指(掌)的部位、留痕人的年龄、身高、性别、体态等特征,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见指纹分析)。

指纹应用于诉讼和契约已有二千余年的历史,但由于当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制约,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指纹学。16世纪以后,随着近代光学仪器的发明、应用和解剖学的发展,西方一些医学、人类学、生理学学者对指纹的生理基础、基本特性、形态特征逐渐深化研究,对指纹的认识从宏观发展到微观,从感性发展到理性,到19世纪最先在英国应用于破案和鉴别人身。1880年英国医学专家亨利·福尔茨在《自然》科普周刊上发表文章,首次明确阐述了指纹“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基本特性。1892年英国人类学家弗朗西斯·高尔顿在数年显微镜观察研究的基础上,发表了世界第一部《指纹学》专着,详细阐述了指纹特性及其科学基础,并对指纹形态进行了详细分类,奠定了近代指纹学的基础。从19世纪末,世界各国政府和法庭陆续颁布法令,把指纹技术作为当时人身识别的惟一依据,取代了刚推行不久的贝蒂隆“人体测量法”。我国从1905年开始从西方引进近代指纹技术,并陆续在青岛、上海、浙江、广东、北京、天津、沈阳等地设立了指纹管理机构。百余年来,指纹学有了很大发展,在指印显现技术、指纹档案管理、指纹自动识别等方面,实现了仪器化、科学化、自动化。我国指纹学专家集几十年研究成果,于1982年出版了《新指纹学》(刘少聪,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出版了《指纹学》(赵向欣,群众出版社)两部系统的专着。

现代指纹学的研究,已经超出了司法鉴定范畴,医学界对指纹遗传性状及其同某些疾病的关系产生了浓厚兴趣,一门新兴的“指纹疾病诊断学”正在酝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