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持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页(592字)

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农业合作社发展事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以扶持。法国1962年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鼓励发展集体生产单位,并给予农业经营者组合以优惠贷款和一定数量的无偿补贴。通过制定和修改合作社法,在税收上向合作社提供私人工商业视为特权的便利,特别是向合作社提供实际上变为贸易公司的可能性。德国联邦政府颁布法令,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组织管理费用进行补贴,第1年补贴费用总数的60%,第2年为40%,第3年为20%。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又作出决定,此项补贴期限延长至5年,补贴投资总数的25%,用以购买运输工具、仓库设备、分检机和包装机等。美国为指导农业合作社,通过制定《合作销售法》、《农业信贷法》,对各类农业合作社提供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规定:合作社可不必为社员惠顾退款而支付所得税;合作社发展可以不受及托拉斯法条款规定的约束。美国1990年《农业调整法》,决定向农村电气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提供发展给水、排水设施资金。80年代后期,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加强对农业合作社支持。如印度政府决定增加对合作社财政援助,加大投资,主要用于合作社整顿、干部培训和建立基础设施等。政府还规定,将一些紧缺物品交由合作社分配,让合作社参与代购粮食等重要工作;储备银行除向合作社提供一定数量财政援助外,还应提供重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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