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农业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5页(864字)
1974年4月,葡萄牙爆发“4·25革命”后,新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决定将150万公顷土地实行国有化和没收,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生产单位。政府还发布了发展农业方面的法令。1976年4月,葡萄牙制宪议会通过《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其中第4章对农业政策与土地改革作出具体规定。1982年,葡萄牙对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对农业发展政策继续作出如下规定:(1)农业政策有下列目标:通过改造农业结构逐步将土地与生产工具转让给直接使用者支配,不断改善农业工人和中小农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地位;提供适当的基础设施及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农业生产率及产量,以确保改善国内供应并扩大出口;为实现农业工人同其他工人的实际平等,并使农业部门摆脱同其他部门贸易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创造条件;确保土地与现有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保护其再生力;土地改革是实现农业政策目标的基本手段之一。(2)废除大庄园,通过没收大庄园及废止大规模的资本主义剥削,实现土地与生产工具转让给直接使用者支配;被没收的资产将移交给小农、农业工人合作社或小农合作社及其他由工人集体管理的实体使用。(3)在有小庄园的地区,土地改革将通过刺激各种单位的合作集中或必要时对小庄园采取划块分配、租赁等措施及其他适当的干预方式,力求达到适当的经营改组,但不损害其所有权。(4)实现土地改革目标还包括:农业工人和中小农民在国家的扶持下建立生产、购销、加工及服务等合作社,以及工人的其他集体经营方式。(5)中小农民不论个体或组成合作社、农业工人合作社及工人的其他集体经营方式,均有权得到政府援助。根据计划,国家援助特别包括:给予贷款与技术援助;公共法人与销售合作社在生产前后的扶助;对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作物病害实行社会化保险;鼓励并扶助农业工人与农民的合作。(6)国家提倡依照本国的生态和社会状况组织和恢复农业的政策,并就农产品的销售,农业工人和食品工人共同定向的范围,以及每一农业季节之初应确定的各种农产品的保证价格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