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8页(446字)

国家通过海关行政法律规范赋予海关行使的进出境监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执行进出境监管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①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扣留。②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③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法律、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④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罪嫌疑人,经关长批准,可以扣留移送司法机关,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⑤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⑥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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