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08页(353字)

关于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行政法规,198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9年6月19日海关总署、公安部发布。其目的是保证海关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履行职责,以加强海关缉私工作。该规定共8条,主要内容有:①规定海关工作人员使用的武器和警械应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由海关总署统一配发,配发给海关的武器和警械一律公用,不配发个人专用;②规定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时可以开枪射击或使用警械的情形,开枪射击或使用警械以制服对方为限度。除特别紧迫情况外,应当先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对方一有畏服表现,应当立即停止。③海关人员有违反该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该法规为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加大对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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