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执法证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0页(479字)
农业部1998年10月15日《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共18条。其中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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