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猪水泡病禁止进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6页(27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2.1.3.3条规定,无水泡病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禁止从被认为猪水泡病感染国家直接或间接地进口或过境运输下列物品:(1)家猪和野猪;(2)猪的精液;(3)新鲜家猪和野猪肉;(4)未经加工难以确保猪水泡病病毒被破坏的家猪和野猪肉产品;(5)未经加工难以确保猪水泡病病毒被破坏的动物饲养或工业用动物源(猪)性产品;(6)未经加工难以确保猪水泡病病毒被破坏的药用动物源(猪)性产品;(7)未经加工难以确保猪水泡病病毒被破坏的(猪)病料和生物制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