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振兴基金运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8页(270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基金为下列各款事业使用之:(1)家畜的改良、繁殖及畜产品生产基础的奠定;(2)家畜、畜产品及饲料的供需调节与价格稳定;(3)畜产品及饲料的生产与流通设施的设置;(4)饲料资源的开发;(5)家畜防疫及诊疗;(6)对基金事业的事业费及经费的支援;(7)农水产部令规定的其他畜产振兴所需之事业。为了完成第1项各款之事业,必要时可从基金中支给补助金。由基金中支给的补助金,不得超出本法规定的缴纳金和收益金的范围。有关补助金的支给及基金动用与管理的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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