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违法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7页(400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第4篇总则中规定:(1)违反本法条文,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销售托运或在州际或对外贸易中运输的任何种子,在违法或以后任何时候,都可由其管辖范围内发现该种子的任何美国地方初审法院提出控告,进行起诉。(2)如法院判决该种子违反本法条文,法院可作如下处理:①销售;②递交给所有人,但他事先须出庭提出主权要求,支付法院费用、手续费、仓库费和其他有关开支,并办理和提交附有充分可靠的保证书,保证该种子不在违反本法条文和根据本法条文制订和公布的规章制度、或所在管辖区的法律的情况下,在任何管辖区进行销售或处理;③销毁。(3)如果这项种子以销售的方式予以处理,则销售所得的款项,扣除法庭费用、手续费和其他有关开支后,应付给财政部作为杂项收入,但该种子不应违反本法条文和根据本法条文制订的规章制度、或所在管辖区的法律的情况下,在任何管辖区销售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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