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植物品种审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1页(442字)

墨西哥《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规定,国家建立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农业总局局长;有表决权的委员,全国农业研究所所长,全国种子公司总经理,植物保护总局局长;秘书,全国种子检验鉴定服务处处长。植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职责是:(1)审定植物品种。审定将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须考虑植物的农艺性状,与其他品种的相比情况及经济效益。委员会将为经它批准而进行生产的植物品种作出相应的规定,以便于这些品种的鉴别,并安排它们在全国植物品种登记处注册;(2)如已注册的同一作物新品种,其性状和表现方面显着地优于原有的生产种,则取消原生产种的品种登记。如某一品种表现出已明显感染病虫害则亦取消其登记。取消登记以前,都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下令取消登记时,委员会将谨慎地确定取消的品种和停止繁殖生产的期限;(3)进出口种子应由农牧部提出意见,没有这一先决条件,不能进出口种子;(4)本法及其规定为委员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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