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94年品种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2页(271字)

澳大利亚1994年《作物育种者权益法》规定,根据本法,新品种只要具有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登记:(1)该品种拥有一名育种者,即发现或开发出此品种的自然人;(2)该品种与澳大利亚其他已有的品种具有独特性以及一致性和稳定性;(3)该品种命名应遵循国际作物命名编码要求,或与在某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已登记和名称相同;(4)从某品种或其育种材料经育种者同意,并开始向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出售之日起的4日内(树苗、葡萄苗等为6日),在国内开始销售的1日内,必须提出申请,过期不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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