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1页(787字)

英国早在18世纪后半期,出现消费合作社,规模和范围都尚小。最早公布的合作法律是《友谊社法》,于1843年修正后,开始适用于合作社。“公平先锋社”消费合作社就是根据此法设立的。后由于“公平先锋社”消费合作社业务发展迅速,友谊社法已不能适应其需要,而要求单独立法,因此,部分基督教社会主义者、国会议员、经济学者于1850年负责组织起草《合作社法》,并由下议院成立小组,调查中等及劳工阶级的需要,于1851年经过多次辩论,但由于自由党议员的反对,此议案因而搁置。之后保守党执政,又提出本议案,到1852年3月19日,始经国会通过,同年6月30日公布施行,定名为《产业经济合作社法》。该法于1862年修正,规定正式成立合作社联合社。1871年再度修正,规定合作社可经营金融业务。1874年修正,可经营合作金库业务。后于1894年、1895年、1913年、1918年等多次修正。其主要修正内容是:合作社可以参加其他合作社为社员社;联合社可派员检查社员社的财务、账目,每3年至少向合作登记机关报告一次财务情况,且必须检查人员亲自签名;股金总额、最高认购额为500元;社员每一次存款,由10先令增加至2镑,每户最高存款金额,由20镑增加至50镑;合作社设立人数至少7人,社员年龄16岁以上;两个合作社以上单位可成立合作社联合社。根据《合作社法》规定,英国于20世纪初建立了农业合作社组织,主要是由若干农场主组成的农场合作社联合经营农业,并兼营与农业有关的收购、销售、信贷、贮运、加工、生产资料供应等业务。农业合作组织都制定了自己的章程。但是由于英国居民食品消费一度只有一半依靠本国生产来满足,农产品销路矛盾小,导致了农业合作组织长期不发达。直到70年代农业合作运动才有所活跃,原因是政府采取了加速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推动了农业合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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