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6页(374字)

巴西农村金融业务主要由巴西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巴西银行必须按照全国货币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组织发放农业贷款。商业银行对农民的贷款数量不得低于其活期存款。巴西一贯对农业贷款采取优惠利率政策。根据1964年通过的法律,农业贷款利率不能超过商业贷款利率的3/4,利率补贴由政府财政支出。巴西政府于1979年颁发法令,调整农业贷款政策,规定取消按面积等因素决定贷款额的做法,改按采用现代化生产资料和技术的程序发放贷款;为稻谷、黑豆等急需谷物的生产提供100%的基本生产费用贷款;把政府和银行对小农户的贷款额由占农业贷款总额的10%增加到25%,并向小农提供100%的基本生产费用贷款,年息13%-15%,同时向大农场主只提供55%的基本生产费用贷款,年息21%,并按贷款数额实行累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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